交通运输节能要抓紧制定严格的机动车能耗限制标准,实施机动车能耗标识和节能认证制度,同时在城市大力推广快速公共交通、智能交通,在城市间发展高速铁路,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4、实施了促进社会和谐战略。总之,历史留给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时间可能只有1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内,我国必须走完重化工业化过程,完成城镇化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同时,必须完成农业、工业、建筑、交通等主要行业的绿色转型。
二要实施绿色消费战略。(二)工业如何走绿色发展道路。三是各个地方要制定和实施绿色区域发展战略。三是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如绿色能源、绿色工业、环保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是发展前景好的新兴产业。
(二)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一)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以社交型、共享型为代表的新消费模式快速兴起,由实物消费为主向实物与服务消费并重发展,可以在更高层次上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消费品质提升。
消费需求内容既有传统消费产品提质升级,也有诸多新兴消费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共同构成新消费,成为居民消费需求结构升级的重要表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十四五规划,体现了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因此,数字时代的发展冲击着消费法律制度固有的消费者弱势理念,形式化的倾斜保护理念已很难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亟待建立充分且均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一方面,数字数据科技与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广泛应用,有助于消费者信息获取、风险识别等方面能力的增强。
第二,现有保护机制多关注个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易忽视整体消费者福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紧扣时代脉搏,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行业组织和(或)协会作为准公共机构和(或)自治团体,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协调不同企业利益、担当政企关系媒介、引领行业自治等重要作用。在数字时代下,数据计算科技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与颠覆式革新,推动消费模式和结构逐渐由经营者对消费者单向输出转变为双方深度融合,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决定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冲击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由此暴露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存在的些许问题。四是加强对消费者数据权益的保护。大数据杀熟、用户数据侵犯、平台封禁等新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多,成为人民群众重点关切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亟待寻求破解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良方。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进入专题: 新发展格局 消费需求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肯定,以及数字经济的扩展等多元因素融合的影响,正在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所运行的现实环境。在倾斜保护理念和依赖政府行权的影响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借助于行政救济,即政府通过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应明确行业组织和(或)协会功能。
二是建立立体化、多部门、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转向,引入多维度系统性的保护机制,在数字经济规模成几何级数增长和社会多元主体自主性不断提升的时代背景下,以共建共治共享方式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的升级,促进数字时代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为当前国内经济大循环、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的良好开展和有序运行提供科学合理可预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四,现有保护机制缺乏对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关注。首先,应激发消费者及团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
数字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的改进向度 面对数字经济和数字科技高速发展带来的挑战,推动消费者保护理念从倾斜保护到均衡保护,从过度依赖政府行权保护到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增强现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实施效度,从单向分立到多管齐下,是有效回应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诸多挑战的现实之策与可行之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推进不仅体现在消极层面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更多的是依靠消费者自身积极主动、科学合法的行权。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凸显事中事后监管的局限性。市场合规治理离不开行业组织和(或)协会的参与和协调,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特征,科学合法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营商行为规范及纠纷调处指南等,具有自律自治性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之功能的实现,将有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的破解,软化经营者被动履行保护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畏难情绪,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经营者及团体的合法权益。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不仅是当前推动国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转型升级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然而,数字经济的到来凸显了消费者的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以及消费者团体的组织职能和行动能力仍存有缺陷,单纯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很难维护消费者权益,须通过政府加强干预以实现有效保护,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了以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主的单一保护模式,政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甚或唯一有力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仅依靠政府行权,还须充分调动和激发政府以外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自主性。
故此,应督促和支持经营者加强自身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鼓励和帮助经营者通过正当程序和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经营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丰富和完善经营者合规经营的内涵和形式。若仍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则一旦发生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其损失往往数额较大且难以挽回。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仍然是基于传统市场经济构造下经营者在运营规模、信息获取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总体强于消费者的现实,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在权利配置、救济方式、责任分配等方面给予消费者倾斜保护。现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最后,为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适当减负。为此,必须矫正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固化思维,在重新审视消费者市场角色的基础上,构建均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合法正当权益的平衡体系。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利益已深度交织与融合。若想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促进作用,首要任务是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良性循环的消费秩序,带动国内消费规模的增长。
数字时代各类平台经营者特别是超级平台体的疾速发展加剧了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其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益影响也难以准确预估,加强对平台经营者市场行为的预防性监管已成为全球主要数字经济大国市场监管部门的共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需要硬方法和强手段,也需要软环境和柔引导,既需要对责任人进行法律惩戒,也需要加强激励与规劝,建立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
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场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数字经济下,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行为愈发多样,市场模式更加复杂,各类要素叠加所引发的市场效果呈现显性与隐性的交织,即期与长期的共现,面对此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展开,就不能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内,要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适用。
数字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是由保护理念、实施主体、施行机制等多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对其分析与评价也应立足以上三个方面展开。这在客观上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度,但是在无形中也导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过度依赖于政府干预的情况,消费者、经营者、消费团体等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度较低的现象。
大数据杀熟、用户数据侵犯、平台封禁等行为不仅损害单个消费者权益,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竞争行为,损害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威胁整体消费者福利。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和引导人类消费理念、个性需求及具体行为等发生颠覆性改变。譬如,在现行消费者法律制度框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设置失衡,不利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者社会,建议从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的维度出发,把握好两者均衡保护的度与力,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的良性互动。首先,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正在增强。
三是加快引导与激励机制的建设。《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由2005年的2.6万亿增加到2019年的35.8万亿,占GDP的比重由14.2%增加到36.2%。
比价算法的设计与运用,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等,都能有效帮助消费者获取和识别大量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市场上信息存在偏差的状况。居民消费需求由生存型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消费特征由大众化转向个性化、多样化和多元化。
再次,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做好自我合规审查,提高其自律自治的意识和能力。消费者借助数据的供给,从产业链末端走向前端,在不知不觉中已深度参与到生产经营中,对市场供需关系起到显著甚或决定性的作用,与经营者的关系正在从对立走向融合,由强弱分明走向均衡协调。